Standard Club

Our new NorthStandard site is now live. There will be no new content or updates added to this site. For the latest information, please visit our new site north-standard.com.

Unicredit Bank A.G. v Euronav N.V. [2022] EWHC 957 (Comm)

News & Insights 22 July 2022

Available in:


Key words: Bill of lading, Letter of credit

Lawyer looking at camera

在未出示原始提单的情况下卸货 – 错误交付索赔 – 损害赔偿 – 起诉权 – 合同权利的有效转让

在该案中,UniCredit Bank AG(银行)向 Euronav(船东)提出索赔,认为船东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违反了运输合同(提单)。

船东将 MT Sienna 号轮(船舶)租赁给英国石油公司 (BP)。BP,同时也是托运人,将 8 万公吨低硫燃油的货物出售给 Gulf Petrochem FZC (Gulf)。Gulf 通过银行信用证 (LOC) 向 BP 付款。银行与 Gulf 达成协议,将货物转售给次级买家并由次级买家直接向银行付款。 作为交易的一部分,租船合同的租船人变更为 Gulf,而 BP 不再是租船人。 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即若租船人要求,船东可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这种情况也确实发生了。

在该阶段(即卸货阶段),提单仍由 BP 持有,并未移交给银行。当时没有人担心 Gulf 违约。然而,在 LOC 下的付款到期时,Gulf 陷入了流动性困境。 大约那时,BP 才将提单移交给银行。

由于 Gulf 和次级买方未付款,银行根据提单向船东提出损害赔偿索赔,因其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高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船东胜诉(即船东没有违约),驳回了索赔。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考虑了以下两个问题:

  1. 在租船合同更新之时或之后且在所称的错误交付之前,提单是否包含和/或有证据表明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合同?
  2. 或者,船东关于运输的义务是否仅包含在租船合同和/或更新的租船合同中?

法院认为:

  1. 如果托运人也是租船人(如此案),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收据。 换言之,不存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情况。
  2. 租船方的更新不能被视为等同于 BP 为 Gulf 对提单背书,因此在卸货时提单内仍然没有运输合同。
  3. 即使卸货时提单载有运输合同,索赔也会被驳回,因为损失不是由未能出示提单造成的,而且无论如何都会发生。 此外,判决的依据是,银行知道并默示接受在没有原始提单的情况下卸货的可能性。

评论

该判决提醒我们注意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相反的明确规定且托运人也是租船人,则提单应仅被视为货物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合同。

银行还应确保,如果提单作为融资担保的一部分转让给银行,那么提单中应包含相关的运输合同,从而才能赋予银行就错误交付提起诉讼或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当事方应当注意移交提单的时机,例如,应确保卖方在移交时仍然是租船人,因此提单也属于租船人所有。

  1. 要了解 Ince 的相关评论,请点击 
  2. 要了解 Quadrant Chambers 的相关评论,请点击 
  3. 要跳转至 i-law,请点击 

要了解高等法院的判决,请点击 

类别: Caselaw

You are currently offline. Some pages or content may fail to 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