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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事仲裁院 (SCMA)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规则

News & Insights 28 Janua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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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仍然是世界上主要的仲裁中心之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 (SCMA) 规则进行的所有仲裁将适用第 4 版《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SCMA Arbitration Rules)。该规则上一次修订是在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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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出最新规则之前,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曾进行公众意见征求,征求了航运业及其各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标准保赔协会很荣幸地积极参与了意见征求过程,最终第 4 版规则顺利发布。 

为确保新规则 仍 方便用户使用、经济高效,并尽可能以省心省力的方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新加坡海事仲裁院内部各层级对收集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讨论。
 

主要变化

新规则的一些主要修订如下:

  • 通过电子和数字手段开展业务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情况,新规则允许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文书。相关条款还允许以电子方式签署裁决。规则 还规定,听证会和案前管理会议 (如举行) 都可以虚拟方式进行。 
     
  • 新规则中明确规定, 两名仲裁员可以进行仲裁,第三名仲裁员可以在口头证据听证会之前任命(如果事实上举行听证会的话)。采取纯书面仲裁的,可以由两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并给出裁决,无需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 口头听证会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是否举行听证会由仲裁庭自由裁量,但若一方提出要求,则应 举行听证会。
     
  • 为防止当事人在仲裁中通过后期变更代表破坏仲裁程序,在新版规则下,如果代表之变更可能损害仲裁程序的进行或任何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则仲裁庭有权拒绝此类更换要求。
     
  • 最终书面材料递交或最终听证会后之日起三个月期满,仲裁程序即被视为终止。这使仲裁过程的期限更加明确。 
     
  • 新规则中,采用了快速处理程序,其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30 万美元的案件,取代了之前金额不超过 15 万美元案件的小额索赔处理程序。快速处理程序只有一名独任仲裁员,可以快速、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在收到案件最终陈述或口头听证会结束后 21 天内即可给出裁决。
     
  • 为确保仲裁员的任命更加确定、透明,新推出的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标准任命条款 (SCMA Standard Terms of Appointment) 现在默认适用于所有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的仲裁,除非另有约定。这些规则有助于使仲裁员更加独立、公正。

要了解更多详情,请见下方附件。

类别: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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