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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冲突:欧盟正式批准对俄罗斯的第八轮一揽子制裁
2022 年 10 月 6 日,欧盟正式批准对俄罗斯的第八轮一揽子制裁,回应俄罗斯对乌克兰的持续军事行动。
诸多条例和决定相继出台(要了解详情,请点击 此处),但其中 (EU) 2022/1904理事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对协会和会员影响重大,该条例对 2014/833 理事会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除新增了一系列将被实施资产冻结的个人和实体外,条例中还包含以下与航运特别相关的条款: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
- 条例附录十九所列的俄罗斯国有实体清单中增加了俄罗斯船舶登记局,其将受第 5aa 条下的限制。因此,欧盟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俄罗斯船舶登记局相关的任何交易。但为便于执行 2022 年 10 月 7 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执行上述合同所需的附属合同,允许在 2023 年 1 月 8 日前逐步终止相关交易。
- 此外,根据第 3ea 条规定,经俄罗斯船舶登记局认证的船舶在 2023 年 4 月 8 日之后不得停靠欧盟港口。
钢铁产品
- 附录十七 所列的钢铁产品清单范围明显扩大,根据第 3g 条规定,清单中的产品不得运输到任何国家(包括非欧盟国家)。
- 此外,还增加了新的限制,从 2023 年 9 月 30 日起禁止进口或购买附录十七所列的在第三国加工但含有俄罗斯原产钢铁的钢铁产品。
- 所有条款均规定,欧盟实体不得提供保险和再保险服务。因此,请会员注意,即使会员不受条例的直接影响(例如,税务住所在欧盟以外),但如果从事上述禁令禁止的活动,协会可能也无法为其提供保险。
- 某些钢铁产品享有额外的豁免和减损规定(如 修订后第 3g 条所述)。
产品清单
- 附录二十一 中列出的为俄罗斯带来重大收益的禁止产品清单(第 3i 条)和 附录二十三 中列出的可能有助于增强俄罗斯工业能力的禁止产品清单(第 3j 条)均已明显扩增。某些商品属于这两个附录的范畴,但为便于执行 2022 年 10 月 7 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执行上述合同所需的附属合同,允许在 2023 年 1 月 8 日前逐步终止相关交易。
原油和石油产品
- 已就俄罗斯原油和石油产品(统称为“俄罗斯石油”)的运输作出了某些重要说明,条例中还说明了欧盟制裁将如何与计划的七国集团价格上限机制相互作用。
- 提醒各位会员注意,根据第 3m 条的规定,不得将俄罗斯原油(CN 代码 2709 00)和俄罗斯石油产品(CN 代码 2710 范围下)运入欧盟,也不得为此类货物的运输提供(再)保险。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得豁免,豁免期分别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和 2023 年 2 月 5 日。
- 同样,禁止向将此类货物运输至非欧盟国家的活动提供保险和再保险,但根据第 3n 条的规定,如果这两类货物的保险合同签订于 2022 年 6 月 4 日之前,那么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之前可享有豁免。换言之,尽管允许运输,但针对石油产品保险和再保险的禁令将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正式生效。有关 2022 年 7 月 4 日欧盟第六轮一揽子制裁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IG 通函。条例中已填补了这一漏洞,现 CN 2710 范畴下俄罗斯产品运输的保险和再保险可在 2023 年 2 月 5 日前逐步终止,缓冲期有所延长。
- 第 3n(3) 条的说明也颇有帮助,如果保险合同签订于 2022 年 6 月 4 日之前,并且保险服务在相关缓冲期结束之前没有终止,那么针对 2022 年 12 月 5 日前俄罗斯原油运输和 2023 年 2 月 5 日前石油产品运输的索赔仍可获得赔付。
七国集团价格上限机制
- 简而言之,会员可能意识到,七国集团正在实施一种机制,旨在通过维持俄罗斯石油向世界市场出口来抑制油价上涨,但将对销售价格实施上限(尚未确定),从而限制俄罗斯从这些销售中获得的收入。如果出售的货物价格小于或等于上限价格,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为其运输提供保险,但相反,如果出售的货物价格高于上限价格,则不得为其提供保险。
- 该机制具体如何运作的更多信息仍待研究,协会将适时向各位会员通报最新进展。但是,条例中说明了该机制将如何与欧盟制裁相互影响。
- 目前的情况是,尽管俄罗斯原油和石油产品将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和 2023 年 2 月 5 日起禁止运至欧盟,但可以从俄罗斯运输此类货物至第三国(但欧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保险)。
- 如果欧盟理事会就价格上限达成一致并通过修订理事会决定向外界宣布,那么自该日起,此类运输将被一律禁止,但欧盟船舶可以将俄罗斯石油运输至非欧盟目的地,欧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为欧盟和非欧盟船舶的此类运输提供保险,但每桶收购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上限。
- 如果此后价格上限发生变化,则在价格上限变化之日前签订的合同将享有 90 天的缓冲期(如果这些合同满足之前的价格上限)。
- 最后,目前已经明确,第 3n 条中的禁令不适用于提供海上安全所需的引航服务,也不适用于附件录二十九所列的通过“萨哈林-2”项目运往日本的某些货物。
提醒各位会员,欧盟制裁适用于以下情况:
- 欧盟领土内,包括其领空
- 在成员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飞机或船舶上
- 欧盟境内或境外,任何拥有成员国国籍的人
- 欧盟境内或境外,根据成员国法律成立或组建的任何法人、实体或机构
- 在欧盟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任何法人、实体或机构
若会员如对 上述或其他制裁措施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协会常用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