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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伦敦仲裁 6/22 案
Key topics: Off-hire, Covid-19
租船合同 – 洗舱 – 洗舱期间船舶是否停租 – 新冠疫情 – 船舶是否因船员感染疾病停租
此案中,航次期租依据修订后的 NYPE 格式签订,船舶从印度驶往中国。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存在两个争议:
租船人是否有权因在第一装货港进行洗舱而停租船舶;
租船人辩称,船上出现新冠病例导致船舶需等待防疫官员的许可才能卸货,租船人是否有权在此期间停租船舶。
由于争议清晰、事实明确,因此仲裁庭分别进行了裁决。
洗舱争议
该船于 6 月 29 日 13:44 交付租船人。于 6 月 30 日 4:30 抵达第一装货港。
租船合同规定,船舶货舱应冲洗干净并在各方面做好准备,以便在第一卸货港接收租船人的预定货物。租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定:“在从……到预定装货港…压载航次期间 ,租船人同意给予船东 24 小时进行洗舱,在此期间停租船舶。为装载租船人预定货物而进行洗舱的所需任何额外时间和费用由船东承担”。
洗舱于 6 月 30 日 19:22 完成。船东承认,超过了允许的 24 小时期限,因此 6 月 30 日 13:44 至 6 月 30 日 19:22 期间,船舶可视为停租。然而,租船人不认为当时已经完成了洗舱工作,并认为船舶在漂航结束后的航行期间试图推迟船舶到达时间,以便继续洗舱。他们认为,基于以上原因,船舶在第一装货港提交 NOR 之前的这段时间均应视为船舶停租。
仲裁庭支持船东主张,并认为:
租船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6 月 30 日 19:22 后仍在进行洗舱。船东发出的交付前信息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无关。
约定的 24 小时专门用于洗舱,不包括洗舱完成后的航行时间或到第一装货港压载航次的时间。洗舱后,该船提供了所需的服务,因此应被视为租用。
船员疾病
租船人认为,7 月 26 日 14:40 至 7 月 28 日 15:30 应视为停租船舶。在此期间,船舶正在等待当地部门的卸货许可。而这是因为一名船员的体温为 37.4° C,才需要获得许可。
租船人辩称,这属于标准停租条款中“人员不足”,或“任何其他原因”的范畴。此外,租船人依据第 45 条“高级船员和船员必须遵守所有挂靠港的疫苗接种和卫生规定,船上应备相关证书,使船舶能够通过无线电获得入港许可”的规定支持其主张。
船东辩称,延误是由港口部门的健康要求造成的。证据表明,船员没有生病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船东遵守了港口的所有疫苗接种和卫生要求。延误是由港口要求造成的,而且是租船人命令船舶前往该港口的。
仲裁庭支持船东主张,并认为船员没有生病(体温在正常范围内),因此当地部门的行为“过度、似乎武断且不合理”。此外,仲裁庭还认为,此案中的延误情况不属于租船合同停租条款中人员不足或任何其他原因的范围,也不存在有悖于第 45 条的情况,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任何不遵守当地法规的情况。因此,在上述期间船舶仍处于租用状态。
评论
仲裁庭针对两个争议的裁决均基于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这很好地说明了仲裁员可能如何解释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如何裁定涉及新冠疫情导致延误的问题,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在本案中,仲裁庭在裁定有关船员疾病的争议时,依据的是有关船员健康和遵守当地要求的基本证据,而不是当地部门的行动要求。虽然仲裁庭承认事件发生在中国新冠疫情爆发之时,属于敏感时期,但仲裁庭认为防疫官员的行为并不合理。这种情况不构成租船合同相关条款中的停租条件。
类别: Caselaw